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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1、南京市价格管理办法2、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3、如何制定价格管理制度4、深圳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5、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1998修改)
南京市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的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价格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的价格工作。第四条 市、区、县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确定价格调控目标,做好市场价格总水平的稳定工作。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第五条 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法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第六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
(二)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
(三)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提出调整建议;
(四)检举、控告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其他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第七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二)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
(三)按规定明码标价;
(四)不得有价格法律、法规禁止的价格垄断、牟取暴利、价格欺诈、价格歧视、低价倾销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第八条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执行国家《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公开标示商品价格、服务价格、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第九条 经营者使用的标价签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经营者因营销方式或交易特点需,要实行特色标价的,应当报经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第十条 明码标价应当使用法定的计量单位,少数没有法定计量规定的项目应当使用消费者容易明了的单位标价。第十一条 经营者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如实标明降价理由、原价和现价。经营者应当保留降价前记录或核定价格的有关资料,以便查证。
前款所称原价是指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销售或者服务场所最近一次降价前执行的实际价格。第十二条 经营者及广告发布单位发布降价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十三条 对服务水平、服务环境等服务质量差别较大的服务行业或者服务项目,实行价格等级管理。
经营者应当按照评定的服务等级实行按等定价,优质优价。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对社会提供有偿服务,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合理收取费用,并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服务,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
(二)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
(三)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
(四)采取分解项目、重复收费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第十五条 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办理刑事、行政案件中涉及的扣押、追缴、没收等物品,以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物品的价格鉴定,由市、区、县价格认证中心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仲裁机构在办理仲裁案件中涉及的纠纷、无主、抵押、留置、损害等物品的价格鉴定,参照前款规定办理。第十六条 行业组织应当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加强行业价格自律,规范行业内经营者价格行为。
行业组织不得利用自身优势,强制收费或者强制执行统一价格。第三章 政府的定价行为第十七条 省政府授权市、县政府制定和调整的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制定和调整。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应当报同级政府或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第十八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每年根据国家、省价格调整计划和全市价格调控目标要求,拟订本市的价格调整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九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制定或调整:
(一)申请人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制定或调整价格的书面申请,提供相应的成本核算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及其业务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二)价格主管部门对申请书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并组织有资质的相关机构进行成本调查、认证和其他相关调查工作;
(三)在定价管理权限内,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答复申请人,按规定应当报同级政府或者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上报;
(四)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予以公布。
按规定制定或者调整价格应当举行价格听证会的,按照本办法有关价格听证的规定执行。
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市场价格秩序,规范价格管理和价格行为,保护国家利益及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价格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无形产品的价格。
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收费,包括经营性收费以及事业性收费和行政性收费的标准。第四条 价格形成和管理的基本形式包括经营者定价、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经营者定价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的价格。
政府定价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政府指导价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据以制定的价格。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以市场调节价为主,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价格管理体制,建立健全价格调控体系,促进公开、公平、合法、正当的价格竞争。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价格监督检查职权。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第二章 经营者定价第七条 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外,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第八条 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开、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范围内,依据正常生产经营成本,适应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制定价格。第九条 经营者享有以下价格权利:
(一)制定、调整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
(二)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范围内制定价格;
(三)对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提出调整建议;
(四)抵制、检举、控告侵犯合法价格权益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价格权利。第十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三)执行政府对经营者定价采取的必要的管理措施;
(四)收购、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应当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等级、计价单位、价格、产地、批零进销差价率,或者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五)接受价格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帐册、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六)建立内部价格管理制度。第十一条 禁止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违反国家规定,采取压级压价、抬级抬价手段收购、销售农产品的;
(二)采取以次充好、短斤少两、降低质量、虚假标价等手段,进行价格欺诈和变相涨价的;
(三)进行价格垄断或者强行服务收费的;
(四)经营者蓄意串通,抬高价格或者压低价格,损害他人权益的;
(五)提前或者推迟执行国家调价政策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第十二条 禁止牟取暴利。经营者在同一地区、同一时间、同一档次,经营同一品种与质量的商品和服务时,有下列所得之一的为暴利:超过市场平均价格合理幅度的所得;超过平均差价率合理幅度的所得;超过平均利润率合理幅度的所得。
按照禁止牟取暴利的商品和服务目录,其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和平均利润率及合理幅度,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进行测定,定期予以公布。
经营者通过改善经营管理和改进技术,使其商品和服务的成本低于行业平均成本取得的利润,为合理收入。第三章 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第十三条 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有重大影响的少数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其范围是:
(一)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的工农业生产资料;
(二)粮、棉等主要农产品;
(三)关系居民基本生活的少数必需品和服务;
(四)垄断行业的商品和服务;
(五)部分社会公益事业和公用事业;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
如何制定价格管理制度
价格是产品的生命线。价格管理是市场营销和销售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价格管理过程中,最常见的问题就是价格管理执行不到位、市场价格混乱。这些问题会影响到产品销售、品牌建设和企业效益。为此,我们有必要制定一套科学的价格管理制度,从而规范价格管理流程、指导价格管理工作,实现对市场价格的有效管理。
那么,我们该如何制定价格管理制度呢?本课程将从实战出发,透过鲜活有趣的案例,为您一一阐述制定价格管理制度的重点与难点。
解决方案: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制定价格管理制度是有方法可循的。下面恶魔从实战经验中给大家总结一下工作流程和方法,以便大家参考借鉴!
制定价格管理制度,我们可以从三个步骤来做到: 第一步,分析价格管理问题; 第二步,拟定价格管理制度; 第三步,修订价格管理制度。
第一步,分析价格管理问题。
包括分析制度是否执行、职责是否明确、流程是否清晰、定价是否科学、调价是否随意、价格是否混乱等。
第二步,拟定价格管理制度。包括:
1.明确价格管理职责,主要职责有:市场价格信息调查与分析、 定价与调价建议、定价与调价决策、定价与调价批准、价格执行与管理等。设计价格管理流程,包括定价流程和调价流程,其中调价格流程又分为涨价流程和降价流程。
2.规范价格管理行为,包括:定价管理规范,明确定价因素和 定价策略等;价格调整管理规范,明确涨价和降价的条件及方式等;价格执行管理规范,包括建立价格体系(价格结构、奖罚制度),做好特价管理(促销品价格管理、滞销品价格管理、大客户价格管理),价格监控与维稳(抑制低价窜货、避免价格混乱)。
3.设计价格管理工具,例如市场价格分析报告、价格执行报告、 价格管理流程图、渠道价格管理手册等。
第三步,修订价格管理制度。
需要做到:检查价格管理制度是否符合企业利益诉求、是否存在价格管理漏洞,以及修订与完善制度细则。
最后,将这几部分的导图串在一起。就形成了“制定价格管理制度”完整的方法流程。
或许文字的话大家并不是很清楚,我们可以看下面的思维导图,能让你更加形象的理解和明白该如何制定价格管理制度。
深圳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价格管理及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国家利益及经营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价格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特区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经营者的价格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调整的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经营性服务收费。第四条 国家保护公平、合法的价格行为,禁止价格欺诈、垄断和其他不正当的价格行为。第五条 价格管理实行间接管理为主,直接管理为辅的原则。特区实行政府控制价和经营者定价两种价格形式。对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实行政府控制价,其他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实行经营者定价。第六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应当根据国家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和特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财政状况、企业、消费者的承受能力,确定特区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和价格结构调整方案,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七条 市政府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是特区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管理工作。
市政府公安、工商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主管部门做好价格管理工作。
各行业协会在市、区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对本行业的价格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 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 本条例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销售或有偿服务的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第九条 经营者在价格方面享有下列权利:
(一)属政府控制价的,按照政府制定的作价原则和办法制定价格或提出定价或调价建议;
(二)属经营者定价的,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和调整;
(三)举报、投诉价格违法行为。第十条 经营者在价格方面享有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和剥夺。第十一条 经营者在价格方面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属政府控制价的,必须遵守政府定价或制定的作价原则和办法;
(二)及时、如实地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有关的价格材料;
(三)对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属政府控制价的,应在营业场所明示政府的定价文件。第十二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以价格欺诈的手段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
(二)对具有同等条件的交易方实行价格歧视;
(三)以兼并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份额为目的,低于成本竞销、提供服务或高价购入商品;
(四)限定交易相对人的转售价格;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的价格行为。第三章 价格管理机构的职责第十三条 市、区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和监督实施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措施,并根据特区实际情况制定价格管理具体办法;
(二)在价格分工管理权限内制定和调整政府控制价,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或调整,应报市政府批准;
(三)负责对市场价格进行监测,组织成本调查,监测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趋势,交流价格信息;
(四)保护经营者的价格权利,指导经营者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培训、考核价格管理人员;
(五)组织、指导价格咨询服务机构及其他价格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工作;
(六)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四条 市政府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在价格方面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和监督实施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措施;
(二)在价格分工管理权限内制定和调整政府控制价格,或向市主管部门提出调整价格建议并提供相关资料;
(三)指导与监督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价格工作,协调价格争议,协助主管部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五条 市主管部门和市政府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政府颁布的《价格管理目录》确定价格分工管理权限。第十六条 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本行业贯彻落实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措施;
(二)协助市、区主管部门和政府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业的价格活动进行调查、监督与检查;
(三)就本行业的价格工作向市、区主管部门和市政府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议;
(四)协调行业内的价格争议。
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1998修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价格管理体制,加强对市场价格的调控管理,规范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它组织和个人进行有关价格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行政性、事业性收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条例进行管理。第四条 经营者定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是价格形成和管理的基本形式。对大多数商品和服务实行经营者定价;对极少数商品和服务,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项目和标准由国家和省规定。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价格调控、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必要的价格调控体系,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和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物价部门)是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使管理、监督价格职能;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价格的管理与监督。第六条 政府对价格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促进公开、公平、合法、正当价格竞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必要调控。第二章 经营者定价管理第七条 经营者定价,是经营者在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范围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的价格。第八条 经营者依法享有下列价格权利:
(一)制定、调整属于经营者定价范围的价格;
(二)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
(三)对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提出建议;
(四)制定、调整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产品系列中新产品在政府规定期限内的试销价格,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对经营者定价权限内的高新技术产品实行加价;
(六)抵制、检举、控告侵犯合法价格权益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价格权利。第九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规章;
(二)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如实提供有关定价资料;
(三)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必须执行明码标价制度;
(四)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应当陈列样品或者公布质量标准,保证质量与价格相符;
(五)建立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加强内部价格管理;
(六)接受价格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需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有关资料。第十条 经营者从事价格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进行价格欺诈、牟取暴利。第十一条 禁止使用下列不正当价格手段牟取利润:
(一)谎称降价;
(二)谎称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以及其他虚假价格信息,蒙骗消费者;
(三)在明码标示的价格之外另行加价;
(四)采取以次充好、短尺少秤、混充等级规格、掺杂使假、降低质量等手段变相提价;
(五)经营者之间或者行业组织串通垄断价格;
(六)违反公平、自愿原则,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
(七)其他不正当价格手段。第三章 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第十二条 政府定价,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物价部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制定的价格。
政府指导价,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物价部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通过规定基价和浮动幅度、差率、利润率、最高限价和最低保护价等,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第十三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及社会的承受能力、社会的一般成本水平、市场供求状况制定。第十四条 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有重大影响的少数商品、服务实行政府定价。
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有较大影响的少数商品和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第十五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的定价目录,由*定价目录和地方定价目录组成;地方定价目录由省物价部门按照*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市、州、县(区)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可以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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