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大家好!小编现在给大伙详细地分析有关于材料价格调整,以及材料价格调整公式相关的知识点,希望文章内容对大家当下遇到的问题产生一点帮助,如果有用别忘了收藏本站,接下来我们就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1、材料调差是什么意思?如何调整材料价差2、在工程结算时,怎么进行材料调差3、材料费价差有几种调整方法,如何调整4、为何要进行材料价差调整,其方法有哪些5、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 材料价格调整物价变化怎么调整
材料调差是什么意思?如何调整材料价差
是指在可调材料价格合同中规定,在施工期间,由于非施工单位原因,材料价格增长超出允许的范围内。在结算时,可以调整材料的差价。
例如。钢筋投标价为4000元/吨,风险范围为%。实际结算是钢筋认价为5000元/吨。则每吨钢筋的材料差价为:1*(5000-4000*1.05)=880元
在工程结算时,怎么进行材料调差
常规材料按当地材差文件调就可以了,其他的需要使用现场签证的形式.
工程结算是指施工企业按照承包合同和已完工程量向建设单位(业主)办理工程价清算的经济文件。工程建设周期长,耗用资金数大,为使建筑安装企业在施工中耗用的资金及时得到补偿,需要对工程价款进行中间结算(进度款结算)、年终结算,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应进行竣工结算。 在会计科目设置中,工程结算,为建造承包商专用的会计科目。 工程结算是工程项目承包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材料费价差有几种调整方法,如何调整
主要方法如下:
1、人工费的调差;
2、材料费的调差;
3、机械台班费的调差。
管理模式:
概预算制度,表现为国家直接参与管理经济活动。规定在不同阶段必须编制概算或预算并对政府负责。有关部门制定了概预算编制原则、内容、方法和审批办法,规定了概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和设备材料预算价格的编制、审批、管理权限等。
拓展资料:
材料价差是指在可调材料价格合同中规定,在施工期间,由于非施工单位原因,材料价格增长超出允许的范围内。在结算时,可以调整材料的差价。
例如。钢筋投标价为4000元/吨,风险范围为%。实际结算是钢筋认价为5000元/吨。则每吨钢筋的材料差价为:1*(5000-4000*1.05)=880元。
工程材料价差审计是对企业在材料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计划价格与实际价格的差异形成和分配的审计。
材料价差主要内容:
(1)材料价格差异的分配是否合理,价差分配率的计算是否正确,有无多分配、少分配和不分配,借以达到调节工程成本目的;
(2)材料价差的分配是否按规定的成本结算期进行,有无年终一次分配情况;
(3)库存材料留用的价差是否符合材料库存额,有无多留和少留的情况;
(4)大包工程、预算加系数包干工程所发生的议价差收入是否真实,具备建设单位的结算手续,有无虚列问题;
(5)商品房开发形成的价差和分配是否合理、合规,并按规定调整工程成本。
价差如何调整?
人、材、机价差调整,因各省的情况不同而调整方法也不同,但归纳起来调整办法大致为两种,一是价差法调整,二是指数法调整。价差法调整是将每一工程子目在编预算的同时,进行工料分析,归类汇总。
按施工的时段对号入座,乘以工程所在地的造价站定时发布的人、材、机的定额内价差,与市场议价差。
指数法调差就简单多了,只要将工程直接费汇总,乘以施工时段相适应的当地造价站发布的价格指数进行调整,按定额内价差调整的或指数调整的,均为直接费组成部分,均可计取各项费率与规费及税金。市场议价差,均不得计取规费,但可取税金。
为何要进行材料价差调整,其方法有哪些
是指在可调材料价格合同中规定,在施工期间,由于非施工单位原因,材料价格增长超出允许的范围内。在结算时,可以调整材料的差价。
一:经发包人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签证认可,即可调差。主要方法如下:1、人工费的调差
2、材料费的调差
3、机械台班费的调差
二:管理模式是:概预算制度,表现为国家直接参与管理经济活动。规定在不同阶段必须编制概算或预算并对政府负责。有关部门制定了概预算编制原则、内容、方法和审批办法,规定了概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和设备材料预算价格的编制、审批、管理权限等。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 材料价格调整物价变化怎么调整
一、GB50500-2013中的有关比率和幅度的规定内容1、3.2.3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并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没有约定,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按下列规定实施1. 工程设备的涨幅超过招标时基准价格的5%以上由发包人承担。2. 施工机械使用费涨幅超过招标时基准价格10%以上由发包人承担2、5.3.8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3%的,应责成招标人改正。3、9.3.1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调整: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合同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此时,该项目单价的调整应按照本规范第9.6.2条的规定调整.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对照类似项目的单价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4、9.3.3如果工程变更项目出现承包人在工程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或施工图预算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15%,则工程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可由发承包双方按照下列规定调整:1. 当P0<P1*(1-L)*(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P1*(1-L)*(1-15%)调整。2. 当P0>P1*(1-L)*(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P1*(1-L)*(1+15%)调整。式中: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5、9.6.2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条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此时,按下列公式调整结算分部分项工程费:1.当Q11.15 Q0时,S=1.15 Q0×P0+(Q1-1.15 Q0)×P12.当Q10.85时,S= Q0×P1式中 S——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量结算价; ——最终完成的工程量; ——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 ——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承包人再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5、9.7.3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可调材料、工程设备就挨个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如没有约定,则按照本规定低9.7.1条规定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变化超过10%,则超过部分的价格应予调整。该情况下,应按照价格系数调整法或价格差额调整法(具体方法见条文说明)计算调整的材料设备费和施工机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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