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领相关工作的通知
按规定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无力参保县及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老年生活保障金和未参保高龄职工老年生活保障金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一、待遇领取条件。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从参保人员满足以下条件的次月起为参保人员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一)已达到待遇领取年龄;(二)已按规定缴纳保费;(三)已按规定提交待遇领取申请;(四)待遇核定时具有待遇申请地户籍(或港澳台参保人员具有待遇申请地有效居住证);(五)生存状态正常;(六)未在监内服刑;(七)未领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不得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领取的养老保险或其他养老保障类待遇;(八)如有参加其他养老保险需已提交其他养老保险注销手续或转移衔接申请手续;
二、参保人员待遇申领流程。
参保人员在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当月应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银行卡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告知书》和《待遇领取申请表》上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由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并及时上传至村级平台。若是收集纸质材料,由村(居)委会于每月规定时限内将相关材料上报。对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县区社保机构通过乡镇(街道)和村(居)协办员告知其原因。
三、资格认证。
采用递延认证,个人认证周期为上次认证时间+365天,待遇领取人员应在每个周期内至少进行一次资格认证(推荐于每年第四季度进行认证),确保养老金按月足额发放。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实行。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