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缴费期:
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期: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参保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非本市户籍但在本市长期居住的城乡居民;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的在册学生和托幼机构的在园幼儿;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人员;持有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
下列人员在集中缴费期结束后可补参保:
(1)新生儿;
(2)连续缴纳两年职工基本医保的中断缴费人员;
(3)退出现役的军人及随军未就业配偶;
(4)动态新增加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5)刑满释放人员。
缴费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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