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
女职工每天生育津贴标准为上年度本单位(女职工所在单位、企业或公司)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之商。
根据《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的有关规定,下列产假时间内,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
1、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女职T生育享受158天产假(含60天奖励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女职工怀孕未满 2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 15 天产假
4、怀孕满2个月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 30 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未满 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 42 天产假
6、怀孕满 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