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一)职工租赁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申请人正常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无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
(四)家庭成员(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在申请人工作地无自住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五)每年提取一次,且与前一次租房提取相隔12个月以上;
(六)职工租赁自住住房申请提取额度
1、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租房月租金支出金额提取;
2、享受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到市场租赁自住住房的,按照享受的公共租赁住房补贴与市场租赁自住住房可提取限额的差额提取;
3、市场租赁自住住房的,职工可提取的额度为1000元/月•人。
二、申请材料
身份证
三、办理流程
四、收费信息
不收费
五、办理地点
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台州市开发大道692号广达嘉苑3号楼)一楼A02-A11号窗口
六、咨询电话
0576-12345-1
七、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夏令: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冬令:上午8:30-12:00,下午1:30-4:30
线上办理入口:
常见问题:
问:职工的无房证明,哪个部门可提供?
答:职工本人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无房证明,由当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
问:职工配偶有住房,可否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不可以。租赁住房的提取仅限于职工本人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无房,通过租赁住房解决居住问题,配偶有住房的不属于租赁自住住房提取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