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还购买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
(一)提取条件
1、非住宅类性质的商铺、公寓的商品房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2、职工偿还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而引起的住房消费贷款的,须在偿还住房消费贷款之日起的12个月内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已签订按月内转还贷协议(含公积金贷款、“公转商”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在协议生效期间不可再就该笔贷款申请还贷提取。申请提取时,需按照先提取主贷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再提取共同还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顺序申请提取。
3、异地公积金贷款需满足异地购房提取的条件。
(二)办理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
2、结婚证(配偶参与提取需提供)
3、不动产权证书(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4、借款合同须在购房后6个月签订,提供近12个月内还贷明细或提前还贷凭证(自提取之日往前,经银行盖章)
5、提取人Ⅰ类储蓄银行卡
异地公积金贷款首次提取,须另外提供购房地的以下自助证明材料之一:1、职工本人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证明;2、职工本人、配偶、父母或子女的户籍证明;3、该房产在购房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
(三)提取额度及次数
1、正常按月还贷
职工偿还住房消费贷款提取的额度为申请提取之日起往前推算一年内的已还本息,在该期限内已发生偿还住房消费贷款提取的,则提取上次提取之日至本次提取之日期间的已还本息。
2、提前还贷
截止还款当月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提前还款额。公积金余额小于提前还款额的差额部分以后不得补取。每笔提前还贷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3、跨市中心与分中心提取的(夫妻双方一方公积金缴存在市中心,一方缴存在分中心),应先提取主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足部分再提取配偶公积金。
(四)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五)办理渠道:线上(浙里办)或线下(缴存地公积金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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