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委党校校长通常由省委副书记兼任,属于省部级副职级别。
2.此外省部级副职级还包括:中共中央纪律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各部、各机构副领导(委员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党组、副部委(党组)、人民团体副委员(党组)、党委委员(副书记、常务委员会)副组长全国政协常委、省纪律委员会书记等。
3.在中国31个省份中,以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的身份兼任省级党校校长的有福建、广东、浙江、四川、湖北、上海、黑龙江、贵州,共计8个省份。
1.省委党校校长通常由省委副书记兼任,属于省部级副职级别。
2.此外省部级副职级还包括:中共中央纪律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各部、各机构副领导(委员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党组、副部委(党组)、人民团体副委员(党组)、党委委员(副书记、常务委员会)副组长全国政协常委、省纪律委员会书记等。
3.在中国31个省份中,以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的身份兼任省级党校校长的有福建、广东、浙江、四川、湖北、上海、黑龙江、贵州,共计8个省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