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公积金异地转入
从异地(含省内外城市)迁入并在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简称“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可向中心转入地管理部申请办理将原工作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中心转入地管理部。转入地管理部按以下规定办结业务:
(一)职工申请
1.职工向中心转入地管理部提出异地转移接续业务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①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②《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二份(申请人、业务部门各一份)。
2.同一单位多名职工同时办理异地转移接续的,可委托单位经办人代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①《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附表2);
②转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二份;
③转入职工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④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受理审核
转入地管理部根据个人或单位经办人的申请材料,业务人员现场通过“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查验审核职工信息。信息相符的,当场予以受理,在《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附表1)上签字并加盖业务章,其中一份交给职工或单位经办;信息不符的,不予受理,并现场告知原因。
(三)信息传递(1个工作日)
转入地管理部受理职工申请后,业务人员登陆“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下简称“平台”),为申请职工生成《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附表3),审核无误后,通过平台传递到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被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驳回业务申请的,由转入地管理部业务人员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具体原因。
(四)信息接收与资金转入(3个工作日)
1.审核入账。转入地管理部收到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平台转递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后,业务人员与财务人员对转入资金进行核对。核对一致的,通过电话、短信或柜面联系职工确认后,将转入资金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入地管理部的财务人员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与资金入账凭证一并记账保存;核对不一致或职工对转入资金有疑义的,向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了解情况,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对职工疑义负责解答,并通过平台反馈信息,协商办理。
2.信息传递。转入地管理部通过平台将转移接续业务办结信息反馈给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