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偿还异地住房贷款公积金提取详情如下:
一、提取条件
1.提取申请人为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
2.职工家庭( 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有效产权住房未超过两套;
3.家庭已有两套住房的不予办理同套房提取和还贷提取;
4.非销户类提取时间每次间隔12个月以上( 结清同笔住款提取除外 ) ;
5.个人公积金账户未司法冻结、未纳入黑名单;
6.未欠缴3个月 (含)以上,且单位按规定完成公积金年审。
二、提取资料及时限
分为首次还贷、再次还贷和结清贷款三种情形。
( 一 ) 首次还贷
1.本人;
2.婚姻状况及相关证明:已婚职工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离婚职工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丧偶职工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材料,签署《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综合授权和承诺书》;
3.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含房屋详细地址和面积 ) ;
4.异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前12期贷款对账单;
5.本人工、农、中、建、交通、邮政储蓄任银行 I类借记卡(已办理借记卡关联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免提供 )。
提取时限: 正常还贷12个月以上。
( 二) 再次还贷
1.本人身份证件;
2.异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前12期贷款对账单。
提取时限: 每次提取间隔12个月以上,结清贷款除外
( 三) 结清贷款
从未提取的:需首次还贷所需资料和贷款结清证明。
已提取过的:
1.本人身份证;
2.异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前12期贷款对账单(含结清金额 ) ;
3.贷款结清证明。
提取时限: 结清之日起1年以内
以上资料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贷款对账单和贷款结清证明,属长沙和湘潭两地三个中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能在长株潭住房公积金一体化平台核查的可免提供。
三、提取额度
1.首次还贷和再次还贷的提取金额不超过前12个月还款额之和,且应剔除在异地公积金中心因偿还本套房屋住房贷款已提取、划扣或对冲还贷的金额;
2.结清贷款的提取额不超过结清额( 还贷期间从未提取公积金的,提取额不超过贷款额 ) ;
3.账户至少保留100元。
四、办理渠道
首次还贷及从未提取的结清贷款: 管理部服务大厅。
再次还贷及已提取过的结清贷款:“株洲住房公积金”微信公众号、“诸事达”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