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被废除了吗
暂时还还没有相关的公告说明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被废除
二、什么是员额编制?
首先,员额管理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事业编制,但也不是“合同工”或者“临时工”,其本身也属于编制的,出入编制都是需要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的;
期次,员额管理的待遇和事业编制的在编人员是一样的;
最后,员额管理和事业编制一样,是参加统一招聘的。
那么大家可能会有所疑问了,员额管理和事业编制到底差别在哪里呢?
事实上,员额管理和事业编制最大的差别,在于它不是传统意义上的“金饭碗”,因为员额管理存在一个理论上的合同续存期,是否能在这个编制内干下去,需要对你在合同期间的工作进行考核,再决定是否续聘。这就断绝了事业单位编制“只进不出”的局面,也是实施“事业单位报备员额管理”的最主要的目的。
员额编制,属于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统筹规划下进行统一招聘,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核定,为当地直属或下属单位部门的工作人员,其工资福利、装备配置、教育培训以及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被聘用人员与具体用人单位直接签订聘用合同。
三、什么是员额编制?
首先,员额管理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事业编制,但也不是“合同工”或者“临时工”,其本身也属于编制的,出入编制都是需要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的;
期次,员额管理的待遇和事业编制的在编人员是一样的;
最后,员额管理和事业编制一样,是参加统一招聘的。
那么大家可能会有所疑问了,员额管理和事业编制到底差别在哪里呢?
事实上,员额管理和事业编制最大的差别,在于它不是传统意义上的“金饭碗”,因为员额管理存在一个理论上的合同续存期,是否能在这个编制内干下去,需要对你在合同期间的工作进行考核,再决定是否续聘。这就断绝了事业单位编制“只进不出”的局面,也是实施“事业单位报备员额管理”的最主要的目的。
员额编制,属于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统筹规划下进行统一招聘,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核定,为当地直属或下属单位部门的工作人员,其工资福利、装备配置、教育培训以及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被聘用人员与具体用人单位直接签订聘用合同。
四、聘用合同需包括什么内容
根据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三)岗位纪律;
(四)岗位工作条件;
(五)工资待遇;
(六)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和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聘提前通知时限等条款。
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岗位或者职业需要、期限相对较长的合同为中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合同期限。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经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上述任何一种期限的合同。
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
五、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有合同书吗?
事业单位招聘人鱼有合同书的,合同书是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建立人事关系的依据。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三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作为法人,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建立人事关系,确立了双方平等人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工作人员可以自主应聘,按聘用合同履行职责、享有待遇。自2002年至今,通过推行聘用制度,全国90%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经签订了聘用合同。
扩展资料:
事业单位的合同制和聘用制有3点不同:
一、两者的期限规定不同:
1、事业单位合同制的期限规定: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三年。
2、事业单位聘用制的期限规定: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若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聘用单位应当满足。
二、两者的合同管理不同:
1、事业单位合同制的合同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2、事业单位聘用制的合同管理:原有职工首次签订聘用合同和续签合同的;安置到事业单位工作的军转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人才。对于其他人员可约定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大中专应届毕业生,试用期可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三、两者的实施日期不同:
1、事业单位合同制的实施日期:2014年7月1日。
2、事业单位聘用制的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事业单位合同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