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喽,各位网友,因为本文的核心知识点是商品房销售价格和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办法,所以小编非常认真地搜集了关于商品房销售价格的相关资料,并且井井有条地做了汇总,希望小编的辛苦付出能够让网友们找到自己想要的资料。
本文导读目录:1、最新!中山商品住房实际销售价,可在备案价上下浮动15%!2、商品房价格构成 商品房如何定价?3、国家统计局称1月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环比降势减弱,这是什么原因造成的?4、商品房开盘销售价格是不能高于备案价格还是不能低于备案价格?5、国家有没有法律规定商品房不得低于备案价多少出售6、商品房预售价格和销售价格如何确定?7、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8、青岛市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最新!中山商品住房实际销售价,可在备案价上下浮动15%!
日前,中山住建局发布最新通知:自5月24日起商品住房实际销售价,可在备案价上下浮动15%!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商品住房网签价格浮动标准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落实《中山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22年5月24日起,新建商品住房实际销售价格,可在备案价上下浮动15%的幅度区间进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如有疑问,请拨打咨询电话88360003。
特此通知。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5月24日
商品房价格构成 商品房如何定价?
商品房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包括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营的住宅,均按市场价出售。由于中国长期以来在住房体制上实行的是供给制,所以,商品房是80年代以后才在中国出现的。其价格由成本、税金、利润、代收费用以及地段、层次、朝向、质量、材料差价等组成。
商品房价格构成
一、土地使用权取得费
商品住宅开发经营单位依法通过国有土地出让、转让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使用权取得费为支付的出让、转让费用、拆迁安置补偿的净支出及按规定应交付的有关税费之和;商品住宅开发经营单位依法通过行政划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使用权取得费为取得该划拨土地所支付的征地费、拆迁安置补偿费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之和。
二、住宅开发成本
1、前期工程费。包括水文及工程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路及平整场地等费用支出。
2、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电安装工程费(含结构和装修)、设备购置费等。
3、附属工程费。包括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列入住宅小区详细规划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4、开发间接费。指开发经营单位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各项费用。
5、其他符合国家规定并与项目开发直接有关的费用。
三、住宅开发期间费用
指开发经营单位在开发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等支出。住宅开发期间费用应按受益项目进行合理分摊。
1、管理费用,指开发经营单位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2、财务费用,指开发经营单位在开发经营过程中为筹措建设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调剂外汇手续费、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企业筹资发生的其它财务费用。
3、销售费用,指开发经营单位为销售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四、利润
以上地使用权取得费和住宅开发成本之和为基数计取,属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商品住宅,其利润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属市场调节价的商品住宅,其利润率由开发经营单位自行确定。
五、税金
指依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金按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执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不列入组价因素,在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外按税务部门的规定办理。
六、商品住宅差价
包括楼层差价、朝向差价。楼层差价、朝向差价分别按增减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由开发经营单位自行制定,其中属政府定价的政府指导价的,报价格主管部门确认。
商品房定价有三个内容
1、总体均价确定
商品房总体均价确定可以采用消费者反馈法(问卷调查)、市场定价法(层次分析法)和专家意见法三个方法,最好是通过三个方法分别得到项目总体均价,然后在按照权重计算最终均价。
2、推售策略确定
推售策略决定了你把房子分多少次推出来,每次计划推出的房源数量有多少,这样才能计算各期推售房源的均价和如何实现整体均价。
3、每套房屋定价
在确定了推售单位之后,按照推售单位房源的各种差异(位置、朝向、户型、景观、交通、噪音等等),分别测算出每套房屋的评分,按照房屋评分系统,结合均价计算所有房屋的单独售价。
关于商品房价格构成、商品房如何定价小编就介绍到这里了,希望能给广大购房者带来一些有用的帮助,了解商品房的价格,对我们的购房计划还是很有帮助的!
国家统计局称1月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环比降势减弱,这是什么原因造成的?
因为现在国家正在控制这个价格上涨,然后也是为了让更多的人可以有钱去买房子,可以在当地定居,所以这个商品房的价格才会直接下降。
商品房开盘销售价格是不能高于备案价格还是不能低于备案价格?
商品房的备案价格是开发商在开盘之前就在建委备案的价格,销售价就是开盘后的价格。一般而言,
很多的商品房的销售价一定是高于备案价格的。商品房住宅销售价格备案是说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时,
必须提交包括预售价格及变动幅度、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及监管协议等内容在内的商品住房预售方案。
商品房的预售价格变动幅度原则上不超过之前的备案价格的5%,具体变动需要由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
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商品房的销售价格备案的主要目的是房管局和政府为了防止开发商无原则性的调整价格,
避免因价格过度上涨或下调造成房地产市场的不良冲击的一种监管制度。
国家有没有法律规定商品房不得低于备案价多少出售
各城市的政策有一定的不同性,不得低于预售备案的多少是去库存之前上个调整周期下各地为了保证楼市价格的平稳健康发展所确定的产品
如杭州在上一个下跌周期各开发商为了快速回笼资金不断降价严重影响了市场的稳定,不断出现房闹退房现象,同时也冲击了新盘市场的开盘节奏,为了保证楼市稳定杭州开始规定所有新盘售价,不得低于预售证备案价格的85%销售。
不过随着去库存政策和楼市整体上涨行情影响目前属于抢到就是赚到、摇到就是赚到的情况,该限低的价格控制已经被限制高价的替代,属于名存实亡的状态,目前杭州都以备案价格来网签了
【拓展资料】
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目的:在我国商品房预售过程中,开发房商与预购人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之后,预购房屋的购房者就享有了房屋购买的债权,但实际上房屋仍由开发商占有。开发商虽然负有在约定的时间转移房屋所有权的义务,但当房屋价格不断上涨的情况下,开发商很有可能将房屋卖给第三人,即出现一房多卖的情况。
为保护购房人的利益,保证商品房交易安全,维护商品房交易秩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27条规定:“预售商品房合同签订后,预购方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预售方未经预购方同意,又就同一预售商品房与他人签订预售合同的,应认定后一预售合同无效;如后一合同的预购方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认定后一合同有效,但预售方给前一合同的预购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由此不难发现,虽有法律对于开放商违约时给与了购房者经济上的救济,但开发商的处分行为并未得到充分控制,购房者的交易目的并没有实现。商品房登记预告的出现弥补了预售备案制度的不足。
商品房预售价格和销售价格如何确定?
商品房价格主要由三大块组成确定的:一是土地成本;二是开发建造成本;三是利润、税费、销售等费用。以目前的内销商品来看,价格的构成要素绝大部分比重在前二者。基准土地价格依据商业服务、住房及工业生产四种不一样的土地资源应用类型和十种地区制订了极差价格,开发商在不一样地域获得土地资源的成本费是不一样的,这也立即造成 了房价的差距区别。
1. 房屋销售价格指数是反映一定时期房屋销售价格变动程度和趋势的相对数,它是通过百分数的形式来反映房价在不同时期的涨跌幅度。包括商品房、公有房屋和私有房屋各大类房屋的销售价格的变动情况。
2. 房屋销售价格指数的优点是“同质可比”,这种方法反映的是排除房屋质量、建筑结构、地理位置、销售结构因素影响之后,由于供求关系及成本波动等因素带来的价格变动。
3. 一般状况下,房地产商在早期办理备案的时候会有一个预计价格,中后期房地产商在销售的全过程中能够依据销售市场适度调节市场价,但那有一个程度和限期。例如,在大半年内你能适度提升或降低10%,可是大半年后,那么就能够依据销售市场超过这一范畴,例如提升25%。那一个预购价有点儿作用,但实际效果并不大。
4. 商品房销售的行为主体务必是具备单独公司主体资格,获得房地产开发主管机构审批批_的企业资质证书的房地产业开发设计公司。商品房建设进行并完工,或是即便并未完工但合乎法律法规的特殊条件。要获得工程验收合格证。售卖商品房需要获得合理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并依规缴纳所有的土地出让,获得土地使用权证资格证书。依照职责权限,市相应承担具体指导、监管全省商品房销售管理方面,而房地产商在向市住建委网站申办产品住宅预售许可或是期房销售办理备案办理手续前,便会在市住建委网站和销售当场开展不少于半个月的公示公告。那时候,普通百姓能从这种公示公告_容中见到项目规划、企业名字、新项目部位、户数、房型总面积、销售平均价等信息内容。商品房的预购价格和销售价格是有差别的。房地产商在定下预购价格后,预购价格有可能会依据一些不能预料的外在标准而随着更改,因此 购买者在购买时要留意分辨。所述文章内容讲的便是有关商品房预购价格和销售价格如何确定和商品房销售流程是什么的_容,期待能给有需要的人出示协助。
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进一步加强商品房价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辖区内从事商品房管理、开发经营的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商品房是指具有经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建设的商品房。它包括: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和为特定销售对象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包括安居工程房、解危解困房、军转干部房、教师住房、合作建房等,下同);
二、普通住宅商品房;
三、高档住宅商品房和非住宅商品房。第四条 省对商品房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是全省商品房价格的主管部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全省商品房价格的有关政策、定价原则和管理规定,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全省商品房价格管理工作,负责审核省直及*部属驻宁房地产开发单位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和普通住宅商品房价格。
市、县价格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价格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的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价格管理实施办法,审核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县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和普通住宅商品房价格,并报省备案。第五条 商品房价格管理的原则是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相结合。为保证正当竞争,禁止垄断价格,对不同类型的商品房价格实行相应的价格管理形式。
列入国家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建设计划、享受优惠政策的经济适用房,以及通过集资等方式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其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普通住宅商品房实行政府指导价;高档住宅商品房和非住宅商品房实行市场调节价。
制定经济适用房和普通住宅商品房价格时,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规定办理。第六条 经济适用房和普通住宅商品房,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按价格部门核定的价格或在规定的基准价格3%浮动幅度内执行预、销售价格。第七条 高档住宅商品房和非住宅商品房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在商品房预、销售后报价格部门备案。第八条 经济适用房和普通住宅商品房预、销售价格未经价格部门审核,建设或房产部门不予核发《预(销)售许可证》。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可按价格部门审核的经济适用房和普通住宅商品房预售价格向购房者收取购房预付款,购房人所支付的预付款按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抵算购房款。第十条 经济适用房和普通住宅商品房竣工并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与购房人应按实际面积和价格部门审核的销售价格及时进行结算,多退少补。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房和普通住宅商品房交付期超过预售时合同约定的期限时,购房人有权提出退房要求,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必须按预售款加银行同等存款利息退还购房人。第十二条 商品房价格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商品房标价表(签)内容包括:(1)商品房使用面积单价和建筑面积单价;(2)整套建筑面积(含比例分摊公用面积)和使用面积;(3)座落位置,房型简图;(4)楼层、朝向价格增减系数;(5)商品房价格外代收代付的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标价表(签)由价格部门统一监制。第十三条 商品房价格制定的原则是:以合理成本为基础,市场供求为导向,兼顾国家、企业、消费者三者利益并考虑楼层、朝向、质量等因素,实行差别作价。第十四条 价格的构成
一、成本构成
(一)土地征用(出让)及拆迁补偿费: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征用土地及拆迁的补偿、补助、安置等费用。拆迁旧建筑物回收的残值和安置中的差价收益应冲减成本,受让土地按实际支出的土地出让费计入成本。
(二)前期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实施前期工程发生的费用,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水文、地质的勘察、测绘、通电、通水、通路、土地平整等费用。
(三)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指列入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图预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费用,一般包括住宅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电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材料价格的处理办法由各市价格、建设部门按省物价局、省建委联合发布的工程建设材料预算价格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指列入建筑安装施工图预算项目,与主体房屋相配套的非营业性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用。
(五)公共基础设施费:指开发项目内直接为商品房配套建设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照明、绿化、环卫等公共基础设施费用。
(六)管理费用:指开发经营单位为组织开发经营活动所必需发生的费用,以本款前五项之和为基数的1-3%计算,具体标准由各市制定。
(七)销售费用:指开发经营单位为销售商品房而发生的费用,以本款前五项之和为基数的1-2%计算,具体标准由各市制定。
(八)财务费用:指开发经营单位为开发项目筹措建设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支出、汇兑损益及手续费。利息支出的计算基数不超过本款前五项之和的30%,计算时间为:多层住宅不超过24个月,高层住宅不超过36个月。利率按国家规定执行。
(九)公共设施专项维修资金:公共设施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本款1-9项所列费用,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实际发生的项目执行。未经省价格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或变更。
二、利润
指商品房开发经营单位按规定计提的利润。利润的提取基数为本条第一款成本构成中的1-5项之和。
(一)经济适用房的利润率最高不得超过3%;
(二)普通标准商品住宅的平均利润率最高不得超过8%;
(三)高档住宅商品房和非住宅商品房的利润率由开发商根据市场供求自主确定。
三、税金
按国家税法规定执行。
四、住宅差价
(一)楼层、朝向差价: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各地具体情况确定,但增减差价总额的代数和应当等于零。
(二)质量差价: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县以上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确认的优良工程在最高不超过商品房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1-1.5%的幅度内确定。
五、不得计入住宅商品房价格的费用
(一)开发小区(片)内的营业性用房和设施的建设费用,均执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不得变要通过收费形式无偿占用或平调投资者的资金。
(二)按规定不能计入成本的其他费用。列入住宅商品房价格的收费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另行公布。
青岛市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商品销售价格的管理,制止价格欺诈行为,维护经济秩序,保护商品房购销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房销售(包括现售和预售)业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商品房销售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
公布商品房销售价格,应当标明是否包含管道煤气、电话、有线电视、集中供热等设施配套费。第四条 销售商品房必须备有售房说明书,其内容应当包括各种规格房型简图,各套房建筑面积(含按比例分摊的公用面积),各厅、室使用面积及楼层、朝向和价格增减系数等。
售房说明书应当在销售商品房前向物价部门备案。其中,商品房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向市物价部门备案;在其他区(市)的向所在地物价部门备案。第五条 销售商品房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商品房价目表应当悬挂在销售处的明显位置。
商品房价目表由市物价检查机构统一监制。其内容包括座落位置、结构等级、规格、面积、计价单位、产权性质等。
商品房价目表中与售房说明书中相同的内容应当填写一致。商品房销售价格若有变动应当及时更换商品房价目表和更改售房说明书的有关内容,并应录留存备查。
采用电子屏幕显示价格的,应当将价目表的内容逐项显示。第六条 未经物价、计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审核同意,不得以安居工程、解困房、微利房等名义销售商品房。第七条 商品房销售者在房价之外加收其他费用的,应当同购房者签订协议;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不得委托物业管理单位收取房价外费用。第八条 中介服务机构收取商品房交易费、登记费,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在收费场所明显位置悬挂收费许可证和收费价目表。第九条 购房者对商品房销售价格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地物价管理部门申请审核;对商品房销售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向物价检查机构举报。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的,同物价检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一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物价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时间差不多了,小编将关于商品房销售价格和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办法的信息就搜集汇总到这了,希望答案能够帮助到大家解决相应问题,如有帮助请收藏本站以备日后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