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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2013)2、关税完税价格是什么意思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2001)5、海关法规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指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2013)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正确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海关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当遵循客观、公平、统一的原则。第三条 海关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适用本办法。
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准许进口的进境旅客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以及其他个人自用物品的完税价格的确定,涉嫌走私的进出口货物、物品的计税价格的核定,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海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纳税义务人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提供。
纳税义务人可以书面向海关提出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并且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但是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第二章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第一节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方法第五条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且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第六条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本章第二节规定的,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且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方法审查确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二)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三)倒扣价格估价方法;
(四)计算价格估价方法;
(五)合理方法。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后,可以提出申请,颠倒前款第三项和第四项的适用次序。第二节 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第七条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且按照本章第三节的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第八条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不予限制,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限制、对货物销售地域的限制和对货物价格无实质性影响的限制除外;
(二)进口货物的价格不得受到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者因素的影响;
(三)卖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因买方销售、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而产生的任何收益,或者虽然有收益但是能够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做出调整;
(四)买卖双方之间没有特殊关系,或者虽然有特殊关系但是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进行了限制:
(一)进口货物只能用于展示或者免费赠送的;
(二)进口货物只能销售给指定第三方的;
(三)进口货物加工为成品后只能销售给卖方或者指定第三方的;
(四)其他经海关审查,认定买方对进口货物的处置或者使用受到限制的。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进口货物的价格受到了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者因素的影响:
(一)进口货物的价格是以买方向卖方购买一定数量的其他货物为条件而确定的;
(二)进口货物的价格是以买方向卖方销售其他货物为条件而确定的;
(三)其他经海关审查,认定货物的价格受到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者因素影响的。第三节 成交价格的调整项目第十一条 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未包括在该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的下列费用或者价值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一)由买方负担的下列费用:
1.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2.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
3.包装材料费用和包装劳务费用。
(二)与进口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且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下列货物或者服务的价值:
1.进口货物包含的材料、部件、零件和类似货物;
2.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使用的工具、模具和类似货物;
3.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消耗的材料;
4.在境外进行的为生产进口货物所需的工程设计、技术研发、工艺及制图等相关服务。
(三)买方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特许权使用费与该货物无关;
2.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不构成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四)卖方直接或者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销售、处置或者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
纳税义务人应当向海关提供本条所述费用或者价值的客观量化数据资料。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的,海关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按照本办法第六条列明的方法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是什么意思
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规定的对进出口货物计征关税时使用的价格。198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进口货物以进口货物运达我国输入地点的到岸价格为完税价格;出口货物,以海关审核确定的货物售与国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税,作为完税价格。在计算完税价格时,进出口公司则以银行帐单或者明细单、发票所列价格为依据;其他机关、单位均以有关票证上所列价格与银行帐单、发票相符,作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准许进出口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海关进出口税则》)征收进口关税或者出口关税。从境外采购进口的原产于中国境内的货物,海关依照《海关进出口税则》征收进口关税。《海关进出口税则》是本条例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国务院成立关税税则委员会,其职责是提出制定或者修订《进出口关税条例》、《海关进出口税则》的方针、政策、原则,审议税则修订草案,制定暂定税率,审定局部调整税率。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组成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接受委托办理有关手续的代理人,应当遵守本条例对其委托人的各项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意见的通知》精神,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便利加工贸易进口货物的通关,打击价格瞒骗,保证国家税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海关审定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范围:
(一)按规定在进口时需按比例征税的加工贸易进口货物;
(二)因故不能出口,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内销需予补税的加工贸易进口货物;
(三)海关处理的案件中需予补税的加工贸易进口货物;
(四)其他需由海关审价的加工贸易进口货物。第三条 加工贸易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成交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由海关依次采用同一时期从同一出口国或地区进口的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相同或类似货物在国内市场批发价格倒扣方法或其他合理方法估定。第四条 海关审定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具体环节:
(一)按规定在进口时需按比例征税的加工贸易料件,在料件申报进口时由海关按规定审定完税价格。
(二)加工贸易进口货物经批准内销申报进口时,海关按以下原则审定完税价格:
1.对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以海关审定的料件申报进境时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2.对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以内销申报之日海关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审定的料件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3.对加工贸易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废料及副产品,经批准内销需予补税的,以内销申报之日海关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审定的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三)海关处理的案件中需予补税的加工贸易进口货物,以案件查获之日海关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审定的该货物所含进口料件的价格作为完税价格。第五条 加工贸易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向海关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及有关费用,提供有关合同、发票、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等。必要时,还应提供购进料件的厂家发票和反映加工贸易双方关系及成交活动的有关情况。
为确定申报价格的真实性,海关有权检查加工贸易的有关合同、发票、帐册、单据、业务函电、文件和其他资料。第六条 加工贸易进口货物的买卖双方如有特殊经济关系,加工贸易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如实向海关申报。海关经调查认定加工贸易双方的特殊经济关系影响到成交价格时,有权不接受申报价格。第七条 加工贸易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供虚假或伪造的合同、发票及其他单证、资料,伪瞒报价格以偷逃税款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实行分类管理。第八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第九条 本办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1997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200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正确审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海关应当遵循客观、公平、统一的估价原则,依据本办法审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第二章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第三条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买方为购买该货物,并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调整后的实付或应付价格。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买方对进口货物的处置或使用不受限制,但国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对货物转售地域的限制、对货物价格无实质影响的限制除外;
(二)货物的价格不得受到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因素的影响;
(三)卖方不得直接或间接获得因买方转售、处置或使用进口货物而产生的任何收益,除非能够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作出调整;
(四)买卖双方之间没有特殊关系。如果有特殊关系,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第四条 在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下列费用或价值应当计入:
(一)由买方负担的以下费用:
1.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2.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
3.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
(二)可以按照适当比例分摊的,由买方直接或间接免费提供或以低于成本价方式销售给卖方或有关方的下列货物或服务的价值:
1.该货物包含的材料、部件、零件和类似货物;
2.在生产该货物过程中使用的工具、模具和类似货物;
3.在生产该货物过程中消耗的材料;
4.在境外进行的为生产该货物所需的工程设计、技术研发、工艺及制图等。
(三)与该货物有关并作为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销售该货物的一项条件,应当由买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四)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
前款所述的费用或价值,应当由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向海关提供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如果没有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完税价格由海关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估定。第五条 在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下列费用如果单独列明,不得计入:
(一)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的基建、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
(二)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之后的运输费用;
(三)进口关税及其他国内税。第六条 买卖双方之间有特殊关系的,经海关审定其特殊关系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或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能证明其成交价格与同时或大约同时发生的下列任一价格相近,该成交价格海关应当接受:
(一)向境内无特殊关系的买方出售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二)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所确定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完税价格;
(三)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所确定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完税价格。
海关在使用前款价格作比较时,应当考虑商业水平和进口数量的不同,以及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所列各项目和交易中买卖双方有无特殊关系造成的费用差异。第七条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不能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确定时,海关应当依次使用下列方法估定完税价格:
(一)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方法;
(二)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
(三)倒扣价格方法;
(四)计算价格方法;
(五)合理方法。
如果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提出要求,并提供相关资料,经海关同意,可以选择倒扣价格方法和计算价格方法的适用次序。第八条 海关在使用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时,应当以与被估的进口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
按照前款的规定估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应当使用与该货物相同商业水平且进口数量基本一致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但应当以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对该货物与相同或类似货物之间由于运输距离和运输方式不同而在成本和其他费用方面产生的差异进行调整。
在没有前款所述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的情况下,可以使用不同商业水平或不同进口数量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但应当以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对因商业水平、进口数量、运输距离和运输方式不同而在价格、成本和其他费用方面产生的差异作出调整。
按照本条的规定估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应当首先使用同一生产商生产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只有在没有同一生产商生产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同一生产国或地区生产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如果有多个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以最低的成交价格为基础估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海关法规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指什么
海关用以计算货物进出口时所缴纳的各种税费时由海关审查确定的进出口货物的价格。
1.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2.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当包括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拓展资料:
完税价格(dutiable value)是指海关规定的对进出口货物计征关税时使用的价格。198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进口货物以进口货物运达我国输入地点的到岸价格为完税价格;出口货物,以海关审核确定的货物售与国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税,作为完税价格。在计算完税价格时,进出口公司则以银行帐单或者明细单、发票所列价格为依据;其他机关、单位均以有关票证上所列价格与银行帐单、发票相符,作为依据。
进境物品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遵循以下原则确定:
1、《完税价格表》已列明完税价格的物品,按照《完税价格表》确定;
2、《完税价格表》未列明完税价格的物品,按照相同物品相同来源地的主要市场零售价格确定其完税价格;
3、实际购买价格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2倍及以上,或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1/2及以下的物品,进境物品所有人应向海关提供销售方依法开具的真实交易的购物发票或收据,并承担相关责任。海关可以根据物品所有人提供的上述相关凭证,依法确定应税物品完税价格;
4、边疆地区民族特需商品的完税价格按照海关总署另行审定的完税价格表执行。
分类:
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构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海关审定的修理费和料件费作为完税价格。
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加工后的货物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与原出境货物或者相同、类似货物在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完税价格。
以租赁(包括租借)方式进口的货物,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物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当包括为了在境内制造、使用、出版或者发行的目的而向境外支付的与该进口货物有关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和资料等费用。
出口货物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与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关税后,作为完税价格。离岸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估定。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申报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或者高于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的,由海关依照规定确定完税价格。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向海关递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时,应当交验载明货物的真实价格、支费、保险费和其他费用的发票(如有厂家发票应附在内)、包装清单和其他有关单证。前款各项单证应当由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签印证明无讹。
海关审核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时,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应当交验发票等单证;必要时海关可以检查买卖双方的有关合同、账册、单据和文件,或者作其他调查。对于已经完税放行的货物,海关仍可检查货物的上述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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